(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战火中创造出来,是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适宜的根本政治制度。
其三,如暂且不考虑公民这一重要的宪法主体,而仅仅涉及政治主权系统系统与治理主权系统,那么,这两个主体在关注中国宪法权利时,可有哪些资源为其所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笔者将主要借鉴胡水君研究员关于法治的分类[85]:道德 功利(理性∕自然)政治 道德的民主法治 作为宪政的法治(民主法治)行政 作为文德的法治(儒家法治) 作为武功的法治(法家法治)对以执政党为代表的政治主权系统来说,其对基本权利之护所可利用的资源,首要的是道德的民主法治。三是点面结合,即国家在整体上对劳工进行精神安抚(意识形态宣传),在个别问题上进行物质安抚(如对坚持维权的农民工给予补偿)。
比如:某个公民(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试图影响某项政治决策而举行游行示威,另一个公民(集团)出于反对的立场而阻止该公民(集团)的游行示威,这样就发生了冲突。徐振东博士对马岭教授相关观点的批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徐振东博士的某些主张实际上同样存在马岭教授论证中的弊病。所以,从根本上来看,所谓的政治上中立的私法体制其实是不存在的。, 在宪法形式具有抽象与概括特点的前提下,非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就需要自由主体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获得,在规范依据上,主要就是部门法,而且以民商法为核心。在于飞博士《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一文中,基本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基本人权等概念交替出现,但这些概念究竟是什么内涵,彼此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论者对此并没有清楚地界定与说明,[53]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到对基本权利内涵的把握,进而导致对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解释走向偏狭。
[20]王海明教授探寻的结果是,一切权利都只能依据于贡献并按贡献进行分配。分权民主则是为了实现民主初衷而去中央化的一种使制度安排更加合理化的民主,但分权不是无度的,既不能形成无政府主义式的分权,也不能在分权的旗帜下分裂国家。这样的宪法才是民主、适用的宪法。
改革开放进程中变动着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基础性的特点,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宪法的施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且成本不小。四是确保在联邦制中不能由联邦或联邦成员中的任何单方意志就可改变宪法。从实际层面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经验不断丰富,认识不断深化,因此要求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而且各方面提出来要求写进宪法的内容确实很多,例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等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问题,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国家政策问题,治国基本方略的转变问题等等。
对于大多数现代国家来说,设置修宪程序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在如下四点之中:一是保证宪法慎重变动。修宪的直接目的是提供更符合实际、更趋完善的根本法,但这仅仅是宪政实现过程的一个初始性环节,修宪后需要更努力地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切实发挥出宪法的纲领和规范作用,包括对于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由我国现行宪法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的4次修改可见一些端倪:(1)1988年修宪通过的2条修正案,分别是私营经济发展条款和土地使用权依照转让条款。我国现行宪法已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权威的地位,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序言第十三自然段)。第六条修正案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面临世纪之交,我们系统地总结改革和发展的新经验,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审时度势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政策调整,包括将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视为一种补充,将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稳定农村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针等等。
宪法和宪政的发展不是孤立进行的,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协调和促进关系是立宪、修宪的主旨和基本追求。因此,如何把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巩固起来,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更稳健的发展,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时隔5年之后,条件成熟、共识足够了,2004年修宪时就将这些内容载入了宪法,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宪法规范存在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典、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一些特殊形式。
例如,世界上许多国家专门设立了宪法节或宪法纪念日,不少国家专门实行了国家高级官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等等,以此养成国民特别是国家官员对宪法的信仰、忠诚和知识积累,可说是独有其效和可资借鉴的方式。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人大设立地位高、权力大且具有违宪裁判功能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更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施宪的职权。
因此,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对宪法中已严重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之处,客观上要求及时加以修改和补充。这些重要问题如果不及时通过修宪加以明确解决和准确定位,则会造成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长期严重脱节而影响宪法实践的社会效果,致使正确的改革举措长期处于违宪的尴尬境地而严重制约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进而导致宪法危机。
(2)在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改革开放的航船修正了前进方向之后,于1993年修宪通过的9条修正案,从经济改革、政治发展、法制变迁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调整作用。它及时解决了困扰经济改革深化发展的若干最紧迫、棘手的问题,舒缓了宪法规范与改革现实之间的张力。其中要强调三点: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凡是与修正案不相符合的内容,必须认真清理切实改正,新出台的法律文件也都需要与此相符合,遵守和秉持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例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至于具体的方式,可以积极和广泛地探索。但是,宪法的权威不能仅靠写在宪法文件上的外在规范来树立和支撑,其更深厚的支持力量是宪法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和内在约束力(内在规范),全体公民养成了知宪、崇宪、行宪、守宪、护宪的自觉意识,简言之就是全社会普遍树立了正确和牢固的宪法观念,形成了新型的宪法文化。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既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又保证了宪法的必要稳定性,因而也就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性,这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修宪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修宪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关键性的修改,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和成熟经验及时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化,也可将执政党确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在达成必要的社会共识之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某些脱节和冲突,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更相符合、更加协调,使修宪行为与执政党、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能够一致起来,这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指导、推动和保障。当今绝大多数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除前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增强宪法观念以外,从制度层面来看,至少还应注重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责任制度,探索宪法审判制度等等。第七条修正案在宪法上正式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及其重大而深远,由此带来了革命性的系列变化。
(3)1999年修宪仅仅通过6条修正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仅仅增删数百字,但它对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某些国家还规定了公民提出修宪案的优先权(如瑞士、美国)。
一些国家规定在修宪建议提出后必须解散并由公民重新选举议会来通过修宪案(如比利时、瑞士)。修宪之后人们至少需要作出以下4个方面的努力:1.增强宪法观念。另一类是部分修改方式,或者叫做炉灶修补方式,其中又可分为通过修改决议方式和通过修正案方式,前一种如1979年7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后一种如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前后4次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分别为2条、9条、6条、14条)对宪法进行的部分修改。例如,第三条修正案从宪法上确认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使得初级阶段理论及其相关制度建设能够在宪法保障下顺利推行。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纲领性和原则性、确定性和稳定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正当性和广泛认同性,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普遍遵守,具有普遍适用、高度权威的法律效力。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成绩斐然,法制建设的进步也令人瞩目,并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既然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使我国社会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取得许多成功经验,理应及时通过修宪加以充分反映,使宪法规范更符合社会现实(也称宪法现实)。与历次修宪相比,2004年修宪特别关注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高调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被称为人权保障入宪),及时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突出强调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
在宪法学发展的新阶段,我们需要继续坚持宪法学的专业精神,尊重学术研究自由,完善宪法学知识体系,既要重视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也要强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提升宪法学国际性。党的十八大描绘了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蓝图,宪法将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将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
在30年的发展中,宪法学不仅承担了为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使命,同时努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自身知识体系的客观性与自主性,使社会变迁与学术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八二宪法颁布后,学者们围绕八二宪法结构和内容进行学理上的阐释和分析,突出文本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与意义,力求使复杂的宪法现象通过文本得到合理解释。以宪法事例为基础编写的有关宪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适合中国宪法实际和学术需要。在30年的宪法发展中,文本规定与现实生活之间也出现冲突。
七、推动宪法学的生活化。四、追求宪法学的人文精神。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提出要重视宪法学基本范畴及研究方法,从宪法学的历史中寻求其本体性。在宪法精神的普及、宪法修改方案的确立、具体内容的设计以及宪法规范的科学表述等方面,宪法学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八二宪法实施过程中,一些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受到社会关注,一些问题的背后潜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30年的经验表明,保持学术的专业精神是宪法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条件,政治理性应转化为学术理性,要自觉地尊重宪法文本与学术理性,这对中国宪法发展是至关重要的。